商標法與公平交易法动画
设计师 : 醉墨漓烟
关键词 : mg动画制作
描述信息:"著作權法概論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2005/11/06@南台科技大學 " "著作權保護的目的? 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著作權人權益與著作流通的社會需求 著作無法流通利用,即使賦予著作權人再多的保障,也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著作權法立法的動力:為著作產出、流通等文化傳布行為提供商業誘因 若每一個對於著作產出、流通有貢獻的人,都可透過著作的流通獲利,則自然會有許多人投入文化創作 "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須屬於文學、科學、藝術等學術範圍的創作 實用的發明創作,基本上不是由著作權法保護 具有原創性或創作性 著作為人類精神活動成果,故須具有一定程度的創意之作品,始受著作權法保護 須非法律所規定不保護之客體(著作權法第九條)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及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表格或時曆等。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著作受保護的要件 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 以具體方式將抽象概念表現出來,即為「表達」 尚未具體表達出來之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例如:自己有一個原創小說的構想,跟朋友聊天高興之餘就說出來了,結果反而是朋友用同樣的構想先寫出來,這並不是侵害著作權,只是道德上可非難而已 已表達之著作,僅具體表達之成果受保護,其所傳達之思想不受保護,他人可以再行以自己的方式闡述該思想 " "著作的種類 1. 語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 2. 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3. 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4. 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 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5. 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製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6. 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 "著作的種類 7. 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 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8. 錄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聽著作 之聲音不屬之。 9. 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10.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表演: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expressions of folklore)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加以詮釋。 " "特殊型態的著作 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s) 就資料之選擇(selection)及編排(arrangement)具有創作性者,即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編緝著作 例如:九○年代小說選,單篇小說為獨立著作,但編輯挑選值得精讀之多篇小說並編輯排版,就其選擇及編排,受著作權法保護 改作(衍生)著作(Derivative works) 將既有之著作,以具有創作性的方式(例如:翻譯、編曲、拍攝影片、製作卡通等),產生新的著作,即為改作(衍生)著作 金庸「射雕英雄傳」→改編為劇本→依劇本拍攝為電影→電影改編為電腦遊戲,都是改作喔! "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 著作的創作人,有權利決定他的創作是不是要公諸於世 姓名表示權 創作人有權利要求在作品上表示或不表示其名稱(包括:本名、筆名、藝名…等) 禁止他人損害名譽權 過去亦稱「同一性保持權」現已放寬。主要是對於有人以變更、扭曲、竄改的方式,變更著作的內容、形式、名目的話,創作人可以加以禁止。 §87第1款: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 "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可說是一群不同著作利用權利的集合 重製權、出租權(§60小說、漫畫出租店都是合法的)、改作權、讓與權(散布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權 語文著作的公開口述權 視聽著作的公開上映權 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的公開演出權 美術或攝影著作的公開展示權 " "重製權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重製權是著作權法的核心,在數位環境下,多數的著作利用行為,都會涉及重製的問題 " "公開傳輸權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公開傳輸權包括主動式傳輸與被動式傳輸,可說只要是透過網路傳輸予公眾,皆屬公開傳輸權的範圍 網路包括:Internet、Intranet、P2P、行動電話網路等等,範圍相當廣 " "著作權的保護期間 著作人格權—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 著作財產權— 自然人: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 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法人: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則為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未發表者自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 "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利用行為原則上均須取得授權始得合法利用,例外在符合合理使用規定時,無須取得授權(但有判斷標準不明確的缺點) 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為合理使用之個別規定,包括:政府機關因公務需要作為內部參考資料、司法程序使用、教學使用、教科書、博物館或圖書館、因時事報導使用所接觸之資料、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使用…等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為合理使用之概括規定,不屬於個別規定之合理使用行為,仍有可能依個案被認定為合理使用行為 " "合理使用之判斷基準 著作權法第65條:「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著作之性質。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 原則上並非所有非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都是屬於合理使用;也並不是所有營利或商業目的的使用,就不可能構成合理使用 在我國實務判決中,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幾乎都認為是侵害著作權,故須特別謹慎 著作的利用若屬於商業使用,應給予較嚴格之審查標準,若屬於非營利目的之使用,則給予較寬鬆之空間。 "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著作之性質 每一種著作會有特別的地方,會隨著個別著作的不同(包括:著作的種類、取得的方式、創作的高度、表現的型態…等),而在判斷合理使用時有所不同。 舉例來說:一般我們即使在圖書館,也不能印整本書,但是已經絕版不再印刷的著作,圖書館又不准外借時,直接印整本書,很可能可以引用這一條規定來處理。 網頁一定要下載才能閱覽,因為著作表現的方式本質上一定會有使用者重製的行為,因此,也可以引用這一條的規定。 "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 利用之「質」與「量」均須考量,雖僅利用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但該部分為他人著作之精華或最具財產價值之部分,亦可能被認為不屬於合理使用 目前並沒有利用他人著作「量」的判斷標準,主要仍取決於新的著作是否使人聯想到原著作(侵害改作權)或是具有可替代性(侵害重製權) 除一般引用他人著作之情形外,儘量在取得授權後始利用他人之著作 " "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教科書—教學使用是屬於非營利教育目的,但是,如果將教科書印給上課同學,就會影響到教科書的銷售 期刊單篇論文—期刊依賴訂戶的訂購維生,若是允許期刊的全部影印,則將使期刊無法生存,但單篇論文的影印,屬於學術活動中重要的資訊流通、引述的基礎,反而可使期刊、作者的知名度提昇,對於期刊的銷售影響有限 "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的保護 定義:附隨於著作重製或散布時,標示著作名稱、著作人、授權條件等資訊 Shareware在散布時,授權條款就是一種權利管理電子資訊,不可將程式中授權條款或付費對象、方式等說明文字移除 DRM:使用者自安裝有DRM系統的伺服器所下載的著作,即附帶有權利管理的資訊 若明知權利管理電子資訊已被移除,而仍然散布或利用著作,也屬於違法的行為 違反者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防盜拷措施的保護 §80-2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80-2Ⅱ「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第一項僅有民事責任,第二項則有民、刑事責任 須為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人同意下所為的防盜拷措施,若是對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所為的防盜拷措施,也不在保護之列 " "THE END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 賴文智律師 http://www.is-law.com "